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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宋某某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案

发布时间:2018-05-08 16:28:36


    自诉人王海停与被告人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西华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15日作出(2015)西民初字第418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宋某某偿还自诉人王海停借款184000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被告人宋某某未按照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予以履行。2016年7月7日自诉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西华县人民法院向被告人宋某某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依法将被告人宋某某纳入失信人名单,被告人宋某某仍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自诉人向西华县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要求追究被告人宋某某的刑事责任。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告人宋某某名下有豫PR0221一辆五菱牌灰色汽车,法院已对该车予以了查封。

    法院经理认为,被告人宋某某有财产而拒不履行生效的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且拒不报告财产,给自诉人造成了不应有的经济损失,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人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被告人宋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责任编辑:CZH    

文章出处:西华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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