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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后千里提亲遭拒 持刀杀人陷入牢狱

  发布时间:2015-06-01 08:57:33


    近日,西华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提亲遭到拒绝引发的故意杀人案件。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邓某有期徒刑十年;分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某、李某医疗费、护理费等10876.62元、5097.44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邓某(湖南人)与受害人吴某在东莞打工时相恋,后于2014年9月份分手。2014年11月6日下午,被告人邓某从广州来到西华县吴某家中提亲,遭到吴某及其家人的拒绝。当晚,被害人与其朋友李某(女)带着邓某来到西华县某宾馆住宿,邓某住505房间,吴某与李某住309房间。当被告人邓某到309房间邀吴某一起吃饭时在门外听到吴某对李某一些湖南人不好的话,心生怨恨。饭后被告人邓某想起吴某欺骗自己的感情,就在宾馆附近一小商店购买了一把水果刀。晚22时许,被告人邓某拿着购买的水果刀到309房间找吴某要求出去散心,遭到拒绝。当邓某向吴某表白说“我不能离开你”时,被吴某再次拒绝,邓某从兜内掏出购买的水果刀趁吴某不备朝吴某脖子划了一刀,之后回身又朝背后的李某脖子处划了一刀。李某逃出房间后,邓某将吴某按倒在床上,再次用刀划吴某脖子,由于吴某用手捂着颈部,手背处被割伤。当吴某说:“你别杀我,我愿意嫁给你”后,邓某仍用刀朝吴某背部扎了数刀。后邓某被宾馆内的人控制。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吴某、李某所受损伤均为轻伤一级。

    另查明,被害人吴某住院治疗24天,花费医疗费8476.62元;被害人李某住院治疗8天,花费医疗费4297.44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邓某因被害人吴某与其终止恋爱关系而不满,不是采取理智的手段予以处理,而是使用暴力手段,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邓某由于意志意外的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邓某及其辩护人辩称的被告人的行为构不成故意杀人罪,被害人吴某亦有一定过错的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由于被告人邓某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予赔偿。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CZH    

文章出处:西华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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