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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南某某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案

发布时间:2018-05-08 16:28:05


    自诉人胡立平与被告人南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西华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0日作出(2015)西民初202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人南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自诉人欠款143900元,判决书生效后,被告人南某某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自诉人于2016年1月18日向西华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西华县人民法院向被告人南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依法将被告人南某某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在审理过程中,2018年2月5日被告人南某某与自诉人胡立平达成执行和解并取得了自诉人的谅解。

    法院经理认为,被告人南某某具有拒绝报告财产情况的行为,经采取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人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南某某在庭审中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与自诉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并取得了自诉人的谅解,可对其从轻处罚。据此,对被告人南某某依法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罚金3000元。

责任编辑:CZH    

文章出处:西华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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