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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张某某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案

发布时间:2018-05-08 16:29:12


    自诉人孔德迎与被告人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扶沟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19日作出(2016)豫1621民初339号民事调解书,被告人张某某自愿于2017年1月20日上午12时前返还自诉人借款495000元,被告人张顺停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返还责任。调解书生效后,被告人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2017年1月20日扶沟县人民法院立案执行,2017年3月22日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该案由西华县人民法院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西华县人民法院向被告人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依法将被告人张某某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自诉人申请,西华县人民法院依法将被告人张某某所有的位于漯河市燕山路与黄河路交叉口文萃幸福苑9号楼9幢102号房屋一套予以了查封,将被告人张某某所有的一辆宝骏牌(车牌号豫LC2559)面包车予以了扣押,被告人张某某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自诉人遂向西华县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要求追究被告人张某某的刑事责任。

    法院经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开办过网吧,与他人合伙经营过KTV娱乐厅,其名下有商品房和车辆,但被告人张某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且拒不报告财产,给自诉人造成了不应有的经济损失,情节严重,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人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据此,对被告人张某某依法以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责任编辑:CZH    

文章出处:西华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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