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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某某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案

发布时间:2018-05-08 16:30:20


    自诉人王勇军与被告人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西华县人民法院审理,西华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18日作出(2017)豫1622民初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生效后被告人李某某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自诉人于2017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西华县人民法院向被告人李某某邮件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依法将被告人李某某纳入了失信人名单。2017年8月20日自诉人向西华县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要求追究被告人张某某的刑事责任。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李某某于2017年11月14日已全部履行了案件款。

    法院经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拒不履行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且拒绝报告财产,有财产而不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人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某在庭审中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已按照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全部予以了履行,取得了自诉人的谅解,可对其从轻处罚。据此,对被告人李某某依法以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罚金5000元。

责任编辑:CZH    

文章出处:西华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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