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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孙某某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案

发布时间:2018-05-08 16:30:58


    自诉人梁建党、梁陆军、梁振与被告人孙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西华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30日作出(2014)西民初字第158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人孙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分别支付自诉人梁建党、梁陆军、梁振工资75682元,判决生效后,被告人孙某某拒不履行生效的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自诉人于2015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西华县人民法院向被告人孙某某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被告人仍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后自诉人向西华县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要求追究被告人孙某某的刑事责任。2018年1月29日,被告人孙某某按照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全部予以了履行,并取得了自诉人的谅解。

    法院经理认为,被告人孙某某长期在外务工,有固定的经济收入来源,且其名下有房产和车辆,被告人孙某某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人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庭审中被告人孙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已按照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并取得了自诉人的谅解,可对其从轻处罚。据此,对被告人孙某某依法以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罚金3000元。

责任编辑:CZH    

文章出处:西华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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