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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吴某某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案

发布时间:2018-05-08 16:31:28


    自诉人孙林甫与被告人吴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

    任纠纷一案,西华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25日作出(2016)豫1622民初2532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人吴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分别支付原告孙林甫赔偿款85099元,判决生效后,被告人吴某某拒不履行生效的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自诉人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西华县人民法院向被告人吴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执行公告、限制消费令、执行决定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被告人吴某某仍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被告人吴某某经西华县人民法院司法拘留后仍未履行判决义务。后自诉人向西华县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要求追究被告人吴某某的刑事责任。2018年4月9日,被告人吴某某和自诉人孙林甫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了义务,并取得了自诉人的谅解。

    法院经理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在外务工,有固一定的经济收入来源,且经法院司法拘留后仍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人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庭审中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辩护人辩称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已和自诉人达成和解协议,可对其从轻处罚。据此,对被告人吴某某依法以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罚金3000元。

责任编辑:CZH    

文章出处:西华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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