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西华法院依法公开宣判一起强奸案件。被告人赵某犯强奸罪(未遂),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1月12日凌晨3时左右,被告人赵某酒后来到被害人王某在西华县东关棉麻公司东一百米路北所开的超市货架直销店,强行进入店内并将卧室门跺开,在被害人王某打电话求助时,赵某将王某的手机抢走,并用手掐住王某的脖子,让王某将衣服脱光,遭到拒绝后,赵某开始动手去脱王某上身所穿毛衣,后被接到报案的公安干警当场抓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的手段,强行与被害人王某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被告人赵某在犯罪过程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属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本案的事实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法律规定,遂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