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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伙作案屡得手 数罪并罚获重刑

  发布时间:2009-07-20 10:38:30


近日,西华法院依法公开宣判由六人参与的团伙抢劫、盗窃案。该团伙在短短五个月的时间内,抢劫一起,疯狂盗窃24起,涉及耕牛、四轮车等,数额分别达到了特别巨大和巨大。该团伙的张某、杜某有犯罪前科,高某、彭某、徐某系累犯,邵某多次盗窃,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至五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罚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7月份的一天凌晨1时许,被告人张某伙同杜某、高某、邵某闯进西华县东王营乡姚营村村民姚广来家,持铁棍相威胁,抢走黄色母牛一头,后销赃分肥,经鉴定该牛价值6300元。

从2008年5月份至2008年10月份,被告人张某、杜某、高某、邵某、彭某、徐某等人到西华县东王营乡、皮营乡、大王庄乡,淮阳县曹河乡、川汇区北郊乡、搬口乡的多个村庄等地,结伙盗窃作案24起。共盗窃耕牛6头、四轮车5辆、三轮车8辆、电动机5个、山羊15只,柴油机1台、摩托车1辆等物。张某参与15次盗窃,案值金额64497元;高某参与17次,案值金额52095元;杜某参与14次,案值金额54927元;邵某参与10次,案值金额35407元;彭某参与6次,案值金额21413元;徐某参与3次,案值金额183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杜某、高某、邵某以暴力相威胁,入室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张某、杜某、高某、邵某、徐某、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被告人张某、高某、杜某盗窃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邵某、彭某、徐某盗窃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张某、高某、杜某、邵某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高某、彭某、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之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杜某有犯罪前科,应酌情从重处罚。 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宋营    

文章出处:西华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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