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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石某某涉嫌诈骗一案案例分析

发布时间:2019-09-10 17:48:46


    基本案情:

    2019年4月28日至5月3日,被告人石某某窜至西华县城关张某某的门市部,以租赁为由骗走张某某店内的电机四台、平板振动棒一台。经鉴定价值8000元。

    判决结果:

    被告人石某某犯危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案件解析: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犯罪对象为公私财物。客观上表现为使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主动对财物作出处分,从而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本案中被告人石某某以租赁被害人设备为由,骗取被害人电机四台、平板振动棒一台,经鉴定价值8000元,其客观上实施了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且额较大,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诈骗罪的主体系一般主体,石某某已达到法定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符合诈骗罪的主体要件。诈骗罪的主观要件要求行为人系故意,石某某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符合诈骗罪的主观要件。综上,被告人石某某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责任编辑:czh    

文章出处:西华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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