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西华法院依法公开宣判一起团伙盗车案。以盗窃罪,被告人张某、常某、王某、常某某分别被判处十一年至六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罚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从2008年7月至11月份,被告人张某开着自家的五菱之光面包车拉着常某、王某、常某某窜至商水县谭庄乡、西华县西夏镇、黄桥乡、鄢陵县陶城乡、漯河市召陵区青年乡、周口市南郊乡的多个村庄等地作案,共盗窃四轮车5辆、三轮车3辆。被告人张某、常某均作案8起,数额均系59344元;王某作案6起,数额41954元;常某某作案6起,数额41914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常某、王某、常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私人财物,被告人张某、常某盗窃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王某、常某王某、常某某盗窃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且王某、常某某退出部分赃款,被告人张某、王某、常某某积极缴纳罚金,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性质和对社会的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法律规定,遂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