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西华县址坊镇的一农民张某,在买桔子后看到一电动车,趁没人注意之际,顺手骑走卖掉。近日,西华法院以盗窃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10月15日上午9时许,奉母镇前于王村民李某将其所骑的金泰美牌黑色电动车停放在址坊镇丁字路口处,在买桔子时,所骑的电动车被张某盗走。经鉴定电动车价值1405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张某系初犯、偶犯,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积极缴纳罚金,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法律规定,遂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