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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款虽然到位 保险单位亦担责

  发布时间:2009-08-14 09:11:07


      近日,西华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判决某保险公司支付王某医疗费4654元。

      王某系高中的学生,所在学校为所有学生投保了学生意外伤害保险,同时附加了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今年3月,王某被一辆机动车撞伤,花医疗费4654元,经交警部门认定,车主负全部责任。车主一次性赔偿王某医疗费等各项损失10000余元。后来王某又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但保险公司以王某的损失已从肇事者处得到全部补偿为由拒绝理赔。

      法院审理后认为,保险分为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两种,人身保险实行定额赔偿。王某学校为其投保的学生意外伤害保险,是对被保险人因疾病或遭受意外伤害造成死亡或身体残疾时,由保险人按约定给付保险金的保险,属于人身保险。其附加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是以被保险人身体因遭受意外伤害需要治疗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其性质也属于人身保险。因此,保险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医疗费,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宋营    

文章出处:西华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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