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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伤人致人残 领刑五年并赔偿

  发布时间:2009-08-17 10:48:23


      近日,西华法院依法公开宣判一起故意伤害案。被告人史某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44602.6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1月29日晚上12时许,被告人史某与本村村民申某酒后发生争吵,后发生撕打。在撕打的过程中,被告人史某用菜刀朝申某头部的左上方砍了一刀。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申某外伤致开放性颅脑损伤,构成重伤。经鉴定,被害人申某本次颅脑损伤致残等级为八级。被害人申某从2009年1月30日至2009年3月12日在西华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共花医疗费29599.72元(被告人史某方的家属已赔付,另给被害人200元现金。),被害人申某出院后又花医疗费1963.80元、交通费916元,被害人申某月工资1800元,其婚后育有一子申某某。

      法院认为,被告人史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由于被告人史某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申某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本案的事实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 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宋营    

文章出处:西华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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