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西华县址坊镇朱葛村的农民远某、王某、张某,没有外出打工发家致富,而是想通过盗窃发点歪财。近日,西华法院依法以盗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远某、王某、张某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五年零六个月、四年,并处相应罚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7月至10月份,被告人远某、王某、张某伙同他人窜至西华县址坊镇、逍遥镇、奉母镇、漯河市召陵区老窝镇等地盗割网通公司通信电缆线,后销赃分肥。被告人远纪民盗窃数额24807元;被告人远二川盗窃数额24268元;被告人远建民盗窃数额17653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远某、王某、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遂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