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8日,西华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既维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有效减轻企业的诉累,又为双方企业未来发展及合作留下了空间,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原被告在周口市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混凝土供需合同》,原告为被告承包的某建筑供应混凝土,销售价格为 390元/m(含%13 税),合同第五条:付款方式,供货结束,对账后,一月内付清,如未付清,按月息 2%追加利息。,经对账,被告共计欠原告商砼款 515000 元,至今被告未按照约定支付商砼款构成违约。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提起诉讼。
该案受理后,承办法官发现双方均为民营企业,认为如该案仅直接开庭判决,难免影响双方日后的合作,便组织双方进行庭前调解。经过双方的陈述,承办法官从企业经营以和为贵的理念,到诉讼对企业经营的不利影响,逐一给双方分析,原本争执不下的双方态度逐渐缓和。最终,在法官耐心、细致的调解下,促成双方达成由被告限期向原告支付货款的调解协议。
西华法院始终践行“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理念,坚持调解优先,妥善化解涉企纠纷,助力企业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