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牛某是名年轻人,在三个月内流窜作案二十余起,而后销赃给赵某,二人最终被抓获入狱。近日,西华法院依法公开审理该起案件。被告人牛某、赵某分别犯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三年,并处相应罚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9月至12月份,被告人牛某窜至西华县、淮阳县、郸城县、沈丘县、项城市等地盗窃电脑9 台、盗窃手机3 部、盗窃现金24368元;共计盗窃金额52386元;被告人赵某共收购被告人牛某所盗电脑8台,手机1部,经鉴定价值2036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牛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私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赵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之规定,遂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