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张某系未成年人,在伙同他人实施抢劫后一直在外打工,但其整日诚惶诚恐,害怕被抓。在法律的感召下,走进了公安局投案自首。近日,西华法院以抢劫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相应罚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1年6月9日晚,被告人张某伙同张某某(已判刑)、张某某(在逃)、周某(已判刑)四人携带匕首在周口市川汇区一迪厅门前以租摩的为由,出租李某的金城90型摩托车和戚某的捷达100型摩托车,当两辆摩的行至周口市川汇区前王营纱厂西侧时,周某和张某某分别掏出匕首,让其二人跪在地上,后四人分别抢劫被害人李某的金城90型摩托车一辆和戚某的捷达100型摩托车一辆及驾驶证、行车证、现金90余元。经鉴定,摩托车价值分别为3134元、3517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伙同他人以暴力方法抢劫公私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张某犯罪时系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且其在案发后投案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庭审中被告人张某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综合考虑上述情节,依照《刑法》相关规定,遂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