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红梅
近日,西华法院依法公开宣判一起故意伤害案。被告人张某因刺刀伤害其亲哥哥,致其重伤,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6月22日晚,家住西华县西夏镇朱湾行政村的张某与张某某弟兄两个因琐事发生争吵,晚上10时许,张某手持尖刀到其哥张某某家,在张某某家后边的胡同口处同手持铁锨的张某某发生厮打,在厮打中,张某用尖刀将张某某身上多处刺伤,经鉴定张某某伤情属重伤。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案发后,民事部分未予赔偿。根据本案的事实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遂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