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系西华县清河驿乡一农民,在多次伙同他人盗窃后潜逃到新疆,在新疆生活近十年,今年8月份刚回到西华家中,即被抓获。近日,西华法院以盗窃罪,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20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 1997年至1999年期间,被告人王某伙同王某某等人窜至西华县城关镇、东夏镇、皮营乡、淮阳县齐老乡、曹河乡等地,盗窃四轮车七辆以及摩托车、三轮车、电视机等物品,价值数额达52240元。案发后,被告人王某退出四辆四轮车,其余被盗物品均被销赃挥霍。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伙同他人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系与他人共同犯罪。案发后,退出部分赃物,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法律规定,遂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