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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性不改无故伤人 构成累犯获刑二年

  发布时间:2010-03-25 09:12:08


薛某,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满释放后仍不思悔改,又无故伤害他人。近日,西华法院以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8月2日下午17时许,被告人薛某调戏在同村村民薛某某的棉花地里工作的女工,薛某某对其劝阻时遭到薛某殴打,后在村中薛某又与薛某某的妻子陈某发生争吵,继而发生厮打,薛某某、陈某被薛某打伤。陈某左足趾骨骨折,经鉴定为轻伤,薛某某为轻微伤。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害人陈某提交申请表示谅解被告人薛某。

法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薛某在原刑罚执行完毕之后五年内又重新犯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薛某认罪,被害人提交申请对被告人表示谅解。根据本案的事实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宋营    

文章出处:西华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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