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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寻衅滋事 触刑律悔已迟

  发布时间:2010-03-26 09:32:37


日前,西华法院依法公开宣判一起寻衅滋事案。被告人周某、夏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3月27日15时许,被告人周某酒后强行白吃商贩刘某卖的苹果,刘某让其尝个小的,周某便纠集被告人夏某对刘某殴打,致其受伤,经法医鉴定刘某为轻伤。案发后,被告人周某、夏某赔偿被害人刘某各项经济损失24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夏某酒后无故殴打他人,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周某、夏某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且在案发后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法律规定,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宋营    

文章出处:西华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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