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原系一大型物流公司部门副经理,每月有稳定的工资收入,但其不珍惜自己的美好前程,借为单位汇款之机,将单位十余万元的资金占为己有逃匿,挥霍殆尽,后被抓获。近日,西华法院以职务侵占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10月25日下午16时30分左右,西华县城关金象货物中转站部门副经理刘某接到会计给的110023元现金和存款凭条后假借去银行汇款,将此款占为己有并逃匿,后在北京、郑州、新乡等地挥霍。案发后,追回赃款33164元,追回被告人用赃款购买的诺基亚手机、索尼爱立信手机、联想电脑、黄金项链、黄金戒子等物品。上述追回的赃款、赃物已退还给被害人。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利用职务之便,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刘某认罪态度较好,案发后追回部分赃款,根据本案的事实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法律规定,遂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