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西华法院依法公开宣判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被告人赵某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4年12月中旬一天凌晨三时许,被告人赵某以3800元的价格购买了赵某某的一辆红色昌河车。经查,该车系朱某被盗车辆。经鉴定,该车价值13200元。案发后赃物已提退。
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鉴于被告人赵某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且系初犯、偶犯,案发后将赃物退还给被害人,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遂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