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西华县城的冯某,虽没有稳定的工作,但完全可以在县城谋得一份正当的收入,可其总想不劳而获,曾因盗窃被判刑,出狱后仍不思悔改,再次犯罪。近日,西华法院以盗窃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冯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6月11日凌晨1点30分左右,被告人冯某伙同张某(另案处理)窜至西华县城关镇新超然网吧楼下过道盗窃赵某的赛克牌电动自行电动车一辆。经鉴定,价值1260元。案发后,被盗电动自行车提取后退还给被害人。
法院认为,被告人冯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据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冯某在原刑罚执行完毕之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冯某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案发后所盗赃物退还给被害人,根据本案的事实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