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携带工具盗电车 尚未发财即被捉

  发布时间:2010-04-12 08:23:52


姜某系商水县一农民,带着盗车工具来到西华县城,在得手一辆电车后,即被抓获。近日,西华法院以盗窃罪,依法判处姜某管制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

西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10月24日12时许,被告人姜某窜到西华县依依不舍网吧门口,用丁锥将马某停放在网吧门口的赛克电动车撬开并盗走。经鉴定,电动车价值1276元。后被告人姜某将赃车价值款退出。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姜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姜某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将所盗电动车价值款退出,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宋营    

文章出处:西华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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