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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担主责 积极赔偿被判缓

  发布时间:2010-04-19 14:30:49


近日,西华县法院依法公开宣判一起交通肇事案。被告人董某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10月21日15时许,被告人董某驾驶车号为豫N97456农用运输车沿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西夏镇西街村路段时,与胡某驾驶的由东向西行驶的老年三轮车相撞,造成被害人胡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此事故经公安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董某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董某赔偿被害人胡某家属各项损失124000元,被害人胡某家属请求对被告人董某从轻处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董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被告人董某在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法律规定,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宋营    

文章出处:西华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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