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西华法院采取“八项制度”规范执行工作的内部管理机制,大力加强和改进执行工作。
一、强化和规范裁执分离制度:充分发挥该制度的相互监督和制约作用,防止执行权的滥用。
二、建立健全执行台帐制度:执行案件的每一环节均由执行局内勤建立台帐中予以显示。执行案件立案后,应先交执行局内勤登记后附《执行流程管理登记表》,交各庭办理。案件执结后,要在十五日内移交执行局内勤登记,由执行局检查后移交质检室。
费用的收支情况、强制措施的采取和解除、中止执行、终结执行、暂缓执行的理由和依据均予以登记。对执行标的物要登记、造册、妥善保管,并及时依法处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私自使用、保管或非法获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的管理规定》第十条的规定,执行款包括当事人应得案件款、执行费、执行费用等均有执行人员填报支付案件款审批表并附相关材料,报经局长审批后支取。
三、繁简分流制度:将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列为简易案件,将申请人无法举证需要法院依法查证的列为繁案。简易案件限期三个月结案。繁案应细化执行的每一环节,办理期限为六个月,同时强化督办制度,保障案件按期执结,未在规定时间内结案的,执行换员。
四、执行换员制度:案件在规定的限期内不能执结的,随同执行费用一并换员执行,对被换员的执行人员给予相应的处理,防止执行中的消极行为。
五、统一调查制度:坚持穷尽财产线索,实行“六查法”,即查金融部门以发现是否有存款、查房地产部门以发现是否有不动产、查车辆管理部门以发现是否有车辆、查工商管理部门以发现是否有资金抽逃或不到位、查财税部门以发现是否有纳税情况、查交费部门以发现是否有交费情况。执行局将专门安排人员统一进行财产调查,减少不必要的重复劳动,尤其涉及到多个案件系同一被执行人或单位的,对掌握的其信息应由涉及到的多个办案组共同使用,以达到信息共享的效果。
六、集中执行制度:对重大、疑难案件或性质类似、数量较多、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采取统一作战、集中执行的方式,克服单独作战的弊端,提高执行工作的效率。一是在上半年对“清积”的遗留问题组织几次集中执行,巩固“清积”成果。二是在下半年进行涉弱案件的集中执行活动,将涉及拖欠农民工工资、子女抚养费、老年人赡养费、交通事故赔偿费以及其他弱势群体的执行案件集中执行,为构建和谐西华做贡献。
七、未结案件统一管理制度:未执结的案件(包括中止执行、发放债权凭证,执行和解未履行完毕,移交后又从档案室借出的等),由承办人整理成卷宗,登记造册,交执行局统一保存,以便掌握积案数,防止卷宗丢失。对确已执结的案件,要统一归档。尚未执结的积案要进行统一分类整理,分析未执结的原因,执行措施是否穷尽,被执行人现在是否有履行能力等,采取相应的措施,消化积案,使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利得到最大化的保护。
八、实行信访责任追究制度:凡出现新的执行案件上访,按院里有关信访文件的规定办理,争取使执行案件涉法信访达到零发生。
(据执行局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