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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租车之名抢劫 悔罪被处缓刑

  发布时间:2010-04-27 15:22:44


被告人周某系未成年人,在伙同他人实施抢劫后一直在外打工,但其整日诚惶诚恐,害怕被抓。在法律的感召下,走进了公安局投案自首。近日,西华法院以抢劫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1年6月9日晚,被告人周某伙同张某某(已判刑)等人携带匕首在周口市川汇区一迪厅门前以租摩的为由,出租李某和刘某的两辆摩托车,当行至川汇区前王营纱厂西侧时,周某和张某某分别掏出匕首,让其二人跪在地上,将二人的摩托车抢走,并抢走现金90余元。经鉴定,两辆摩托车共价值分别为753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伙同他人以暴力方法抢劫公私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周张某犯罪时系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且其在案发后投案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综合考虑上述情节,依照《刑法》相关规定,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宋营    

文章出处:西华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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