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伙在公共汽车上进行盗窃,被发现后,又殴打被害人,其性质由盗窃转化为抢劫。近日,西华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该起抢劫(未遂)案,被告人沈某某、刘某某、于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十年,均被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处相应罚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4月13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沈某某、刘某某伙同于侠三人窜至周口至扶沟的公共汽车上伺机盗窃,当车行至西华县城南关女娲像转盘时,沈某某用携带的自制刀片将被害人刘某的裤兜割开准备盗取财物时,因刘某当场发现未得逞,当刘某亮明警察身份并要求司机将车开到西华县公安局时,沈某某、刘某某、于某三人为抗拒抓捕而对刘某进行殴打,沈某某将刘某的左脸划伤,后三人在西华县城天泰花园十字路口下车逃走。4月16日,沈某某又伙同他人在公共汽车上准备盗窃时被公安民警抓获。
另查明,被告人沈某某因犯流氓罪于1983年9月17日被西华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被告人刘某某因盗窃于1986年7月20日被劳动教养三年。被告人于某因犯盗窃罪于1995年被川汇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
法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刘某某、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实施盗窃,并在盗窃行为被发现后当场实施暴力抗拒抓捕,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沈某某、刘某某、于某在犯罪过程中,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应当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沈某某、于某有犯罪前科,刘某某曾被劳动教养,庭审中沈某某、刘某某拒不供认犯罪事实,根据本案的事实和情节,不足以对三被告人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