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某实施盗窃,高某帮忙销赃,二人均被抓获。近日,西华法院依法公开宣判该案,卫某和高某分别犯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四个月,并处相应罚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5月29日凌晨,被告人卫某伙同他人预谋后,窜至西华县城关镇逍遥路供销宾馆,将被害人牛某住宿的房间窗户打开,将牛某的电动车钥匙和存车牌盗走,后卫某将其存放在县医院的电动车盗走。经鉴定,电动车价值1780元。当天上午,卫某、高某、高某某(另案处理),三人将盗窃的电动车以600元的价钱卖给杜某(另案处理)。案发后,被盗电动车已提取退还给被害人。
法院认为,被告人卫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私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高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帮助销售,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鉴于被告人卫某、高某认罪态度较好,案发后赃物已提取退还给被害人,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法律规定,遂作出相应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