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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货混装本不该 发生事故悔已晚

  发布时间:2010-06-18 09:32:17


近日,西华法院依法公开宣判一起交通肇事案,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8月1日12时35分,被告人张某驾驶货车沿西漯公路由东向西靠公路行驶至西夏镇街上时,因躲避驾驶电动车由西向东靠公路北侧行驶的李某时导致货车侧翻,货车上拉的树干从车上掉落,造成李某当场被树干砸死,货车车斗上的乘坐人杨某、冯某、杨某某等人受伤,杨某某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后张某弃车逃逸。此事故经西华县交警大队勘验,认定被告人张某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李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2010年4月5日被告人张某到西华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另查明:2010年3月,被告人张某赔偿被害人李某家属各项经济损失5万元、赔偿被害人杨某某家属各项经济损失18000元和肇事车辆,赔偿了被害人杨某、冯某等人的经济损失,被害人均请求司法机关不再追究张胜勋的民事及刑事责任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后弃车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被告人张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张胜勋认罪态度较好,其系初犯、偶犯,且属过失犯罪,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事实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宋营    

文章出处:西华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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