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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伙抢夺五万元 落网获刑十年

  发布时间:2010-06-21 08:39:49


王某是一名二十多岁的年轻人,本可以在家辅助其父亲干好餐馆生意,可其却伙同他人进行抢夺,最终落入法网。近日,西华法院以抢夺罪,依法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5月18日下午4时许,被告人王某伙同黄某、朱某、陈某、张某从柘城县骑摩托车窜至西华县城,五人预谋后在西华县农业银行附近的丁字路口将赵某提内装十万元现金的档案袋夺烂,抢走现金五万元,后五人逃回柘城县城后进行分赃。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抢夺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宋营    

文章出处:西华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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