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6月30日,西华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李某故意伤害一案,9名陪审团成员受邀参见庭审,陪审团意见被合议庭采纳,并当庭宣判,判处被告人拘役三个月,被告人当庭表示服判。
2010年4月9日上午11时左右,被告人李某以被害人理某所开的桑塔纳碰住其为由,与被害人理某发生争执,将理某打成轻伤。事后被告人李某对受害人理某进行了赔偿,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开庭审理时,被告人认罪、悔罪,公诉机关建议从轻处罚。
人民陪审团经认真评议后认为,被告人系初犯,认罪态度很好,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为教育被告人,建议从轻处罚。合议庭采纳了人民陪审团的意见,并当庭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