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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人扒房起祸端 致人死亡获刑罚

  发布时间:2010-07-02 08:57:03


闫某系一农民,没有建筑资格证,在农闲季节为周边村民扒房挣点钱,不曾想,钱还未挣到手,就造成他人死亡,反而又赔偿被害人损失五万元。近日,西华法院以重大责任事故罪,依法判处被告人闫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3月22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闫某在未取得建筑行业资质的情况下,组织闫某某、杨某等人为西华县奉母镇西南宋村民宋某扒房时,疏忽大意致使施工人员从房上往下放预制板时,预制板砸中刘某的头部,致使刘某当场死亡。后被告人闫某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五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闫某未取得建筑行业资质,在安全设施不完善的情况下施工,以致发生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鉴于本案被害人对损害后果的发生亦有一定责任,被告人闫某认罪态度较好,且已赔偿被害方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宋营    

文章出处:西华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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