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西华法院对被告人闫某抢劫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抢劫罪,依法判处被告人闫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3月25日晚,被告人闫某酒后骑摩托车回家走到红花镇北边桥上时,看见被害人王某在桥上站着打手机,闫某便走到王某身后抢手机,王某不给,闫某就将王某推倒在地,将手机抢走,后骑摩托车逃回家中。事发后第二天,闫某很后悔,,并将手机归还给王某。
法院认为,被告人闫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鉴于被告人在事发后及时将手机退还给被害人,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