侄子盗窃四轮车,叔叔以低价购买使用。案发后叔侄二人均被判刑。近日,西华县法院依法宣判了该起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案。
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3月15日左右,被告人李某伙同他人窜到扶沟县练寺镇直沟河村,盗窃彭广川家四轮一辆,拖斗一部,后李某给其叔李某某打电话,将该车以3500元的价格卖给了李某某。经鉴定价值4200元。案发后该车已退还给彭广川。
2008年3月20日左右,被告人李某伙同他人窜到扶沟县直沟河村附近的一个庄,盗窃四轮一辆,以2000元的价格卖给了李某的叔叔李某某。后李某某又以2420元的价格转手卖给了收废品的。2008年3月份,被告人李某伙同他人还多次窜到西华县红花镇下郭桥村、郑庄村、肖六村盗窃四轮车3辆,经鉴定共价值848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私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李某某明知是盗窃所得车辆,仍予以购买并销售。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鉴于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认罪态度较好,且部分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8000元,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