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6日上午,在一阵鞭炮声中,一当事人李某将书有“人民的好法官,百姓的保护神”的锦旗送到西华法院民二庭法官王惠手中,以表达其对法院公正司法、及时化解矛盾的感谢。
2008年10月份,原告建设粮仓需要建筑队,后经西华县奉母镇沟西行政村冯某介绍,由李某负责的许昌市鄢陵县陶城乡明理村建筑队为原告建设。原、被告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口头约定了建设方面的项目、面积及价格等权利义务,由原告供料,被告施工。同年11月份,被告在李某的负责下为原告在南石公路路北、沟西村路口建设粮仓12间(不包括粮仓顶部)、办公室9间、院墙及大门,于2009年3月竣工。竣工不久,原告便发现院墙不合格并倾斜。2009年6月10日原告使用粮仓并开始收麦入仓。同年6月12日下午,粮仓北山倒塌,再加上刮风下雨,原告收购入仓的部分小麦因墙倒、外溢、淋雨受损,粮仓顶部彩钢瓦局部损坏,后墙、南山、前墙均发生裂缝、倾斜。进仓的约20000斤小麦受到损失。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各种经济损失10万元。
立案后,被告拒不到庭,法院宣判后,被告不服上诉。上诉后,被上诉人又不到庭。发回重审后,双方矛盾逐渐升级,互不相让。王法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没有简单地就案办案,而是从为原、被告双方解决实际矛盾的角度出发,克服各种困难,先后多次到许昌鄢陵、奉母做双方工作。通过多次与双方当事人沟通、协调,做了大量的调解工作,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依法进行了调解,并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协议达成后,王法官又督促当事人及时履行协议所确定的义务。现已履行完毕,实现了案结事了,双方均表示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