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赵某系西华县一农民,心胸狭隘,怨恨父母对其不够好,一把火将自家的房屋点燃。近日,西华法院以放火罪,依法判处被告人赵某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8月18日晚10时许,被告人赵某因父母对其哥嫂好心中有气,就用打火机将自己家中的衣服点着扔到床上后关门离开家,将其家中的房子烧塌,屋内的桐木被烧毁,后火势蔓延将邻居张某家的麦秸垛引燃。经鉴定房屋价值5449元,桐木价值1125元,麦秸价值45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鉴于被告人赵某庭审中自愿认罪,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事实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遂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