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曾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在其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再次入狱。近日,西华法院以盗窃罪,依法判处被告人马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西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3月3日19时许,被告人马某窜至西华县址坊镇天蓝网吧门口将被害人张某的钱江100型摩托车盗走,经鉴定价值2720元。后摩托车退还给被害人。
法院认为:被告人马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私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马某在原刑罚执行完毕之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庭审中被告人马某自愿认罪,案发后及时将所盗摩托车退还给被害人,并积极缴纳罚金,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遂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