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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里纠纷致轻伤 主动赔偿获轻判

  发布时间:2011-03-08 07:54:02


王某与本害人杨某是多年的邻居,原本应和睦相处。却因为一件小事发生纠纷。近日,西华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该起案件,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王某管制十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5月7日晚7时左右,被告人王某与邻居杨某因房屋纠纷发生争执,被告人王某等人将杨某打伤。经鉴定,被害人杨某本次损伤为轻伤。2008年7月28日,被告人王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主动赔偿被害人医疗费等各项损失18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系自首,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刑法》相关法律规定,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宋营    

文章出处:西华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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