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原本是洪某的婆婆。二人因家务事产生纠纷,李某一气之下将洪某致伤,不料却触犯了法律。近日,西华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李某管制一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7月23日早上,西华县西华营前楼村村民李某因对其儿媳洪某及其娘家人不满,到洪某的娘家去吆喝洪某娘家人,并与洪某发生肢体冲突,李某用脚跺洪某的腹部至其受伤。经鉴定洪会霞的伤情为轻伤。案发后,2010年8月18日被告人李某赔偿被害人洪某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共计7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李某庭审中自愿认罪,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虽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