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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后逃逸 自愿赔偿获轻判

  发布时间:2011-04-07 08:07:47


近日,西华法院公开宣判一起交通肇事案。被告人马某犯交通肇事罪后逃逸,主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1月6日,被告人马某驾驶金杯吉普车沿西华县长平路由东向西行至人民会堂附近时,将公路北侧跪在路上的宋某撞伤后驾车逃离现场,后宋某抢救无效死亡。案发后,被告人马某家属自愿赔偿宋某家属130000元,宋某要求对马某从轻处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马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在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本案被告人系初犯、过失犯罪,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谅解,对其酌情可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宋营    

文章出处:西华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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