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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心帮忙驾车辆,出了事故来担责

  发布时间:2011-05-03 09:54:43


近日西华县法院审结了一起为他人帮忙而自己受伤却要自行承担部分费用的特殊损害赔偿案件。

原告人贾某与被告人张某都是从事拉运灰砖的个体司机。2010年9月的一天二人同在一砖厂拉运灰砖时,张某开着装满灰砖的四轮车上坡时怎么都上不去,急得站在一旁的贾某直跺脚。出于自信的原因贾某主动上前帮忙要把车开上去。谁知事与愿违,贾某在驾驶过程中由于操作不当,导致四轮车头侧翻,造成贾某右脚踝骨折损伤,经鉴定贾某的伤为10级伤残。后因医疗费的负担等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贾某一纸诉状将张某告上了法庭。

法院审理认为,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主动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管理人享用请求本人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但管理人存在过错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由于贾某在驾驶过程中操作不当才导致了事故的发生,贾某自身存在一定的过错,据此法院作出了张某赔偿贾某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补助金共计12000余元,其它花费由贾某自己承担的判决。

责任编辑:宋营 曹志宏    

文章出处:西华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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