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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盗窃狗七条 认罪退赃从轻判

  发布时间:2011-05-05 11:00:36


近日,西华法院公开宣判一起盗窃案。被告人高某、李某犯盗窃罪,分别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四个月。被告人宋某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被判处管制一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11月份,被告人李某、高某窜至太康县、西华县将他人的七只狗药死,并将七只狗卖给被告人宋某,经鉴定七只狗的价值为142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宋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根据三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宋营 曹志宏    

文章出处:西华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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