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王振江在没有取得合法驾照的情况下驾驶无牌照摩托车,将步行的于留根撞成重伤,获刑罚拘役五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11月8日18时许,被告人王振江无证驾驶铃木125型两轮摩托车(无号牌)行驶至农垦大道南段农垦招待所路口时,将步行的于留根撞成重伤,经认定,王振江负事故的全部责任。2011年5月27日,被告人王振江的家属赔偿被害人各项经济损失40000元,被害人对被告人表示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振江违反道路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无牌照机动车辆,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被告人家属在案发后积极赔偿了被害人,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