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西华法院公开审判了一起故意伤害案,被告人张大伟判处拘役五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2月15日15时许,被害人王军威与何占奎、王海威等人驾驶三轮摩托车由北向南行驶至西夏镇谭庄村南北路上与被告人张大伟因让路发生口角引发打架,后张大伟将王军威打伤。经鉴定王军威伤情为轻伤。被害人张大伟于2011年6月20日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20000元,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大伟故意伤害他人,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已积极赔偿了被害人,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遂从轻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