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日,西华法院成功执行和解一起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被执行人西华县某医院当庭履行了判决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维护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使这起矛盾重重的案件画上了圆满句号。
2008年6月11日,洪某因腿痛到西华县某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股骨头坏死。2008年6月13日,西华县某医院对洪某做右侧人工全髋节置换术。因西华县某医院在治疗过程中存在过错,致使洪某不能正常行走。原告洪小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西华县某医院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后续治疗费等各项费用共计20万元。2011年2月20日西华法院作出了(2009)西民初字第7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西华县某医院赔偿原告91054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不服,提起上诉。周口中院作出维持判决。
判决生效后,西华县某医院拒不履行义务。洪某向法院申请执行。
接案后,执行三庭执行人员认真分析案情,认为申请人洪某情况特殊,身体六级伤残,生活相当困难。遂于当日向被执行人西华县某医院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三日内即7月18日前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因双方当事人一审判决后均提出了上诉,二审又维持了原判,所以被执行人西华县某医院对该案的执行工作有很大的抵触情绪,未按法院指定的履行期间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为尽快执结此案,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执行人员多次与被执行人西华县某医院座谈协商,耐心的向其讲解相关法律知识,从人情、法理等多个角度做其思想工作。在执行人员耐心、细致、严谨的工作作风和法律的威严下,终于在8月2日下午促使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为防止出现执行反复,该案执行和解后,执行人员加班加点,促使被执行人西华县某医院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当天下午,被执行人西华县某医院将赔偿款、诉讼费、鉴定费及执行费用103484元交与法院,法院当即将该款交与当事人。至此,该案得到圆满执结,既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又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执行理念,真正做到了案结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