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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赃车强交换,触犯刑律悔已迟

  发布时间:2011-09-22 10:13:34


    近日,西华法院公开宣判了一起隐瞒、掩饰犯罪所得案,一审判决被告人王立才管制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2010年10月份,王荣阁(另案处理)骑盗窃所得的摩托车去被告人王立才家喝酒,在喝酒的过程中,王立才明知王荣阁所骑的摩托车是盗窃所得,仍将自己的旧摩托车与王荣阁盗窃的摩托车强行交换,后将该摩托车的发动机号码11改成77,将F改成E。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4875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王立才明知是赃车而予以交换并更改赃车的发动机号码,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宋营    

文章出处:西华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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