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岁的花季少年看到自己女友的姐姐被别人打,一时“心血来潮”,出手相助将他人打成轻伤,西华法院以被告人谢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其管制一年。
2013年3月6日18时许,被告人谢某女友南某的姐姐南某某与被害人张某,在西华县万果园门口因琐事发生矛盾,当日21时许,南某某与张某在周口监狱门口发生厮打中,被告人谢某将被害人张某的鼻骨打骨折,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张某损伤程度为轻伤。
2013年5月8日,被告人谢某及其法定代理人与被害人张某达成民事赔偿协议,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医疗费、误工费、鉴定费等费用40000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谢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谢某在犯罪时系未成年人,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谢某在庭审过程中具有悔罪表现,且系初犯偶犯,已与被害人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西华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